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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 作者: 浏览: 时间:2018-06-07
序  言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始建于1951年,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计划统计干部培训班、郑州计划统计学校、河南省计划统计学校、河南省信息管理学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统计职业学院等历史沿革。201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置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学校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依托统计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特色,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简称河南统院,英文名称HENAN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依托统计,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友;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对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工作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
(三)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四)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五)负责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系(部)主任的人选通过学校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同意,由校长聘任。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自身优势和办学特色,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多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由学校有关规章规定。
学校可聘请捐资助学、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在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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