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中共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浏览: 时间:2018-0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议事决策会议。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措施。研究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四)讨论通过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等。
     (五)研究确定学院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六)听取学院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考核、培训、调动、奖惩。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职称评聘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讨论决定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意见。
     (九)研究决定教职工及学生党员的发展。
     (十)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年度基建项目的立项、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对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问题。
     (十一)审定增加教职工收入、分配政策、住房、教育收费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审定列入年初预算的3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支出,未列入年初预算的1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支出,列入年初预算的50万元及其以上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十三)研究决定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学院组团出国(境)等事项;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十四)审定市厅级及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和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十五)听取党委委员向会议所作的重要事项汇报;听取院长办公会对重要事项所作决议的汇报。
     (十六)党委书记或院长认为应该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周四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九条  需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的问题,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  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委会的议题一般应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依照议事范围的规定和职责分工提出,也可由院长办公会、有关工作小组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议题的提出应留有会前充分酝酿、调研、论证的时间,一般提前3天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委会议题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或拟办方案供党委会决策参考,经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凡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在15日内列入议题。
    第十二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在提交拟办方案前,应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和方案。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征求教代会、民主党派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向纪委、监察审计室和学院的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咨询;属于学院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所有讨论的议题应有详细的书面材料或名单、图表等。凡拟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资料,应先经分管校领导审阅。重要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讨论前,应先经书记或院长审阅。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党委会与院长办公会的关系,学院与上级的关系。下列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一)按照分工应由党委成员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职权范围内可以议定的问题。
     (三)上级或学院已有明确指示和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讨论通过的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第十五条  与会同志应提前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应按预先确定的议题依次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讨论临时提出的议题。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在党委会上讲真话、讲实话,自觉从党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不受分工局限;要注意避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或掩饰分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象。
    第十八条  讨论议题的一般顺序是:(1)汇报情况和提出初步意见。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的准备过程、主要内容、形成的初步意见等,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补充发言。(2)展开讨论。党委委员应紧密围绕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个人态度。讨论议题时,先后发言的同志要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发言和意见,使每位委员都能平等地表述意见。(3)主持人总结概括和表明个人态度及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总结概括多数同志的意见,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及意见。(4)付诸表决。每位委员逐一对总结概括的结论性意见进行表决。(5)尊重少数。会议和主持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6)形成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对讨论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明确的结论,尽量避免议而不决。会议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另提新的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个别或少数委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会后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组织未表示支持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如果在表决中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形成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议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下发给有关部门;干部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通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党委文件拟稿,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会讨论确定需要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督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告知分管校领导,并适时向党委会议汇报全部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会汇报。实施中如确需调整,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未能如期完成实施任务的,应向党委会报告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不遵守党委会议的纪律,擅自泄露党委会研究、决策过程和决议。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决定。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豫统院〔2016〕41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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