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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书刊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7-05-12

第一条 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

(三)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二条期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如需要拿出阅览室外复印,需当日归还。

第三条 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

第四条 读者撕毁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原刊。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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